东方早报记者是适格被告吗?

王生问: 东方早报记者葛熔金和实习生张刘涛暗访报道《花800元假文物被“专家”鉴定为真》被杭州利国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10月22日在杭州上城区法院公开审理。庭上双方唇枪舌箭,被告说不应该告记者,原告说选择告谁是我的权利,相持不下,究竟谁对? 魏永征答: 这个案子在实体上是侵权还是正当的新闻批评尚难评论。就程序而言,记者不是适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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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第一案”和网上言论自由法律边界

内容提要:随着数字科技和互联网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体制内的大众媒介(包括它们的网站)和众多网民使用各种自媒体进行传播这样两个不同的传播体制。“微博第一案”判决肯定公民网上言论的宪法权利地位,对网上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作了有益探索。 关键词:言论自由;互联网;微博;名誉权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公司诉奇虎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侵害名誉权案,号称“微博第一案”而备受关注,已有不少评论。本文认为,此案之值得关注,不仅因为是我国第一起微博言论承担侵权责任的判例,更在于初审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和终审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与时俱进,在审判中充分而审慎地注意到在网络环境中公民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两项法益的平衡,对如何厘定网上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作了有益探索,提出了若干富有启示的观点。鉴于两审判决在被告删除微博言论和赔偿数额方面虽有变动,但结论和论点基本一致,故予以合并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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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传播体制下舆论的对接

在9月24日北京大学中国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与中英协会共同举办的“机遇与挑战:数字化时代的传播秩序国际研讨会”发言,由会务方整理 我演讲的题目是两种传播体制下舆论的对接。 我们经常说体制内、体制外,我做一点描述:一般而言,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这些传统的大众媒体和它们设置的互联网站,还有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提供的各种媒介服务,都属于体制内传播。而新兴的以用户产生的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 UGC)为主体的各类个人网站、网上论坛、社交网站、博客和微博,则属于第二类的体制外传播。根据国新办统计,中国5亿网民大概有66%(也就是3亿多)会通过UGC发布内容,这就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舆论传播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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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司法解釋明確一件事

热闹一时的国务院决定98家中央部门公开“三公”经费的话题,随着8月底外交部宣布它的“三公”经费属于国家秘密而告一段落。虽然舆论(包括大众媒介和自媒体)对很多部门的迟缓拖拉、内容的参差不齐以及连究竟应该是哪98家部门也是一个谜团等等不无非议,但是由于没有得到权威部门的任何响应,也就逐渐慵懒以至淡忘。我只是看了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又想起了“三公”话题中的一个小插曲,就是有一位名叫李劲松的律师,因为恭候外交部们实在等得有点不耐烦,就向它们发去了EMS,要求他们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提供关于“三公”经费的信息(政府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属于“条例”规定“重点公开”的内容),但还是恰似泥牛入海无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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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為消息來源保密是職業操守還是特權?

荷叶边下的小猴儿问: 向魏老师请教过新闻报道中对消息源的披露与保护问题如何平衡的问题。最近看了纪许光的一篇文章,讲到了他在揭露洛阳性奴案件中受到威胁对自身和对线人安全的担忧,他讲到:“作为新闻记者,该如何在‘诚实写作’原则下披露新闻事件而又能兼顾保护消息源(线人)?很遗憾,我们没有立法。” 我自己所了解的国外在这方面的成功案例可能就仅仅限于“水门事件”中对“深喉”的成功保护了。 我想听听老师的意见,关于我国现在新闻法制在这方面的问题。 魏永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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