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法九問

1.新聞自由的權利主體是誰?是每個人還是新聞記者?
2.許可制與自由是沖突的還是可以兼容的?
3.中國新聞媒介和記者行為的合法性來源于哪里?
4.新聞采訪(新聞采集和訪問)的權利是新聞記者專有的嗎?采訪權的內容是什麼?究竟應該如何設置采訪權?
5.輿論監督可以成為一種權利嗎?如果可以,它的主體是誰?源于哪里?能夠列出這種權利的內容嗎?
6.限制和壓縮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可以達到爭取或者擴大新聞自由嗎?
7.新聞自由一定壓倒或優于其他所有自由和權利嗎?有什麼理由呢?
8.揭黑可否成為記者受賄的脫罪理由?
9.我國新聞媒介現在究竟有沒有法?如果說沒有,那麼多的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算是什麼?如果說有,那麼人們為什麼還老是叨念著要制定新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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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事件传达的信息

备受关注的《财经》事件,以胡舒立女士正式辞职而告一段落。此事延续一个多月,传闻甚多,如说有某高人调解,还有某高人指点,我大抵不信,若有如此高人插手,不会有此结局。身居天涯海角,没有任何内线渠道,只从看到的公开的可信报道,发表一点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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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和保护个人隐私(讲稿)

新闻报道和保护个人隐私存在着冲突。人是新闻报道的主体。新闻报道以公开为目的,个人隐私以保密为原则,这种冲突怎么处理?是新闻报道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澄清一个观念问题
新闻报道,就实现公民权利的功能来说,关乎公民的表达权、知情权。这是没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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闞敬俠:新闻(媒体)侵权难以成为特殊形式的侵权类型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未规定“新闻(媒体)侵权”。这引起了激烈的争议。笔者曾参加有关座谈会,并发表文章《试论媒体侵权责任立法》,反对单独规定新闻(媒体)侵权。笔者赞同现在《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4条,重申这一主张。 根据最新的争论,不揣冒昧,再次谈点个人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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