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责任法》是否需要单列“媒介侵权法”的意见(二)

对《<新闻(媒介)侵权研究新论>序言》的說明
徐迅主编《新闻(媒介)侵权研究新论》(简称“徐书”)出版,应她所嘱,写了一篇序言。作为多年的挚友,我们都深知对方恪守我不赞成你的意见但是我誓死捍卫你发表意见的权利的原则,所以此书所收文章的观点不尽相同甚至相反。我在序言里祝贺和赞赏她的课题成果,但是我并不赞同书中主张制定“媒介侵权法”的观点。而作为应主编之邀写序言,如果利用这个机会进行争辩那是不礼貌和不公正的,我只是以“见仁见智”等语含蓄地表达了我的立场。我去年5月写过《关于侵权责任法是否需要单列“媒介侵权法”的意见》一文,最近再看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侵权责任法》二稿(简称“二稿”),又有一些新的体会,于是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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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敬侠:浅谈对”新闻腐败”的规范化治理

   “新闻腐败”等新闻职业道德问题,不仅在当代中国,在其他发展中国家以及西方报业早期阶段也曾大量出现,是国际新闻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客观现象。这说明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是新闻业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将从职业道德和纪律的角度谈谈对新闻腐败的规范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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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新闻官司”的原告不开会?

今天有一个会,主题是要求在《侵权责任法》中为媒介立法,维护媒介的权益。昨晚与應邀赴會的學生聊天,忽然想到一个问题:为什么在“新闻官司”(暂时用一下这个俗词)的研究中,只见到被告方面的媒介开会、“发声”,研究“对策”,从来没有见到原告方面开个会,研究一下如何保护自己的名誉和隐私、如何抗御媒介的不法侵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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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徐迅主編《新聞(媒介)侵權新論》寫的序

徐迅受美国耶鲁大学资助的研究课题《新闻(媒介)侵权案例精选与评析五十例》完成了,在完成课题过程中形成的中国媒介侵权案件研究报告和统计报告等一系列副产品也一起出炉了。她嘱我写篇序,我借此表示热情祝贺。我认为这项研究成果是中国媒介法研究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驿站”,初步发现就有以下多项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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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敬侠著《新闻传播法益冲突及其调整》序

媒介法研究,可以有不同角度。一是整体的研究,由于媒介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以要对整个媒介法框架作出系统的建构。二是就其中某一法律部门亦即媒介法所调整的某一方面法律关系作专题性的研究,如对涉媒诽谤问题、对新闻与司法关系问题的研究。三是对其中重要规范的研究,如表达自由研究、色情研究。四是比较的研究,即对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系中的媒介法问题以比较法的方法进行研究。此外还可以有历史的研究、个案的研究、实证统计的研究等等,这是任何学科、专业都有的。而眼前阚敬侠的博士論文《新闻传播法益冲突及其调整》,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类,它是以一种学说、一种理论对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进行总体性的研究。媒介法领域的这類研究成果,在外国有,在中国就我视野所及,此前还没有见到。所以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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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总可以道歉,媒介为何不可以?

昨天新华社播发了温家宝总理就自己谈话中关于岩石分类表述的错误做出更正,向广大读者致以歉意的亲笔信件,网上反映强烈。温总出身地质专业,岩石分类本是他的专业本份,当了多年政治家,一时口误,完全可以理解,也不见得会造成什么不良后果,但是他如此郑重其事,表现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和对广大读者的负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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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建国大业》

《建国大业》是一部颇具创意的影片。仅从全片邀请一百七十多位明星出演这一点,就大大提升了影片的号召力。我照例去看早场,破天荒第一回,客满了,比前年《色戒》还红。很多港人就是冲着这些明星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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