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海《新闻晨报》头版照片

今天(7月31日)上海《新闻晨报》头版以几乎将近版面四分之一(不含报头)的地位刊登了昨天上海特大暴雨中一位男子穿越斑马线时不慎滑倒的照片。记者能够抓拍到这样的镜头实属难得。我也理解编辑突出处理这张照片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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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海闵行倒楼事故说拓展新闻舆论监督的空间

6月27日上海闵行区发生“莲花河畔景苑”13层在建楼房整体倒覆事故,全市震动。市委、市府极为重视,迅即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和组织调查,不到一周即查明原因予以公布。今天(7月29日)市府又公布处理情况:除对开发商、总包方等处以最高罚款外,闵行区副区长受行政警告,梅陇镇党委书记被停职,开发商梅都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张志琴等6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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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置之不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据《瞭望》周刊今年第29期报道,河南南阳有位叫王清的市民,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本市181个政府部门提交了7项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申请,但是只有18个部门按时给予了答复,而且绝大部分是“无效”回复。有一份南阳市工商局宛城分局的回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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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祥:从“邓玉娇案”看侦查阶段信息公开

魏永征记:前文讨论了保密法和信息公开问题,此文可供参考。 6月16日,备受媒体和广大网民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终于谢幕:湖北巴东县法院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并当庭释放。判决的结果基本符合公众的期待,司法程序就此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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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和公开法的衔接关系/三评保密法修订草案

1988年《保密法》实施不到10年,就发现现行保密制度同改革开放的现实状况存在着严重矛盾,1996年提出修改,到如今公布修订草案,已逾12年。在此期间,中国信息制度有一件大事,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自本世纪初开题历时6年而于2007年颁布并于2008年5月施行。而在此一年以后公开征求意见的这篇“修订草案”,竟然似乎并未理会这部行政法规的存在,这是它招致舆论惊讶和不满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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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行政权力应该有合理制约/二评保密法修订草案

《保密法》属于行政法部门。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精神,行政法一方面要授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另一方面也要规定权力的边界、权力接受监督的方式和滥用权力的责任。这些年来,我国制定的若干行政法基本遵循了这样的方向。但是这篇“修订草案”,在这个问题上基本没有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相反可以看到寻求行政部门权力和利益最大化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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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保密的体制应当改变/一评保密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及草案说明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本人响应国家号召,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精神,发表一点愚见、陋见,甚至可能是偏见。非敢妄言耸听,唯期千虑一得。文中对于现行的1988年《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对于现今征集意见的《保密法(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 全民保密,就是把全体公民一律列为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主体(当然也是责任主体)。这就是《保密法》第三条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公民与国家机关、政党等成为平起平坐的保密义务主体。“修订草案”沿用这个条文,说明全民保密的体制将会继续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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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央视毒毛巾侵权案件错判,此其时矣

有友人来信,“毒毛巾”案件的原告方就此案终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已经受理进行立案审查。此案案情见: http://weiyongzheng.com/archives/30563.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226d3c50100dr2y.html 友人问我此案前景如何,答复如下: 6月27日,在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举行了题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专题讲座,以便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我们知道,这部法律草案自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至今,已经跨越了三届人大、九个年头,足见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对此法的重视。 今年年初,这部法律草案还曾经在一定范围内征求过意见,其中涉及侵害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即人格尊严权的侵权行为的赔偿问题,有这样的规定:“故意损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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