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报纸是侵犯出版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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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共机构告媒介难之又难

魏永征

一周前宣判的中国青基会诉香港壹周刊诽谤案,是第一起中国内地机构到香港起诉香港媒介的案件,备受关注。本文只说一点关于香港诽谤法的问题。

香港诽谤法来源于英国诽谤法,比起今天美国的诽谤法来,更多地保留着普通法的传统。比如按照普通法,对于诽谤指控,被告必须证明他的受到指控的言论是真实的,而不是由原告来证明他指控的言论是虚假的。就是说,在真实性问题上,举证责任是在被告,而不是原告。所以在诽谤案中当被告的新闻媒介对于自己的报道承担着严格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新闻的真实,就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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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川案和媒介的核实责任

魏永征

已故著名诗人郭小川名誉、肖像受侵害案可能是新千年之初最受注目的名人官司。一位文学爱好者虚构了"文革"期间郭小川同一位19岁的女青年的所谓"黄昏恋"的故事,还说郭的夫人杜惠早已去世,并配上郭的照片首先在湖北《幸福》杂志上发表,其后又有《作家与社会》等4家报刊转载或摘发。杜惠和子女对作者和5家报刊提起诉讼,北京市宣武区法院一审判决6被告分别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合计16万元。

这些虚假内容贬低已故诗人的名誉从而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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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转载责任有点复杂

黄挽澜 魏永征

对于新闻媒介转载侵权作品的责任,能够明确作为规范依据的,以前仅有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三条,意为起诉转载者,法院应当受理。今年3月,新闻出版署针对转载问题专门出台了一个文件,其中规定:"报刊摘转新闻报道或纪实作品等稿件应坚持真实性原则,对其摘转内容的真实性负有审核责任。摘转正式出版物的稿件也应核实真伪。"最近,《羊城晚报》就因为转载作品而承担了侵权责任。 去年5月《羊城晚报》第15版刊登的一篇报道,主标题为《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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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有法”说成 “无法”

不久前发生的一起清末太监小德张的后代为维护他们先祖的名誉而对一部电视剧提起侵权诉讼引起了我们一位律师的忧虑。他担心远至秦始皇、武则天,近至蒋介石、汪精卫,要是他们的后代都对文学作品发难,起诉"侵犯了先祖的名誉权",法官可怎么应付,历史题材的文学作品还有谁敢写。为此,他呼吁法律对名誉权保护的时效要有一个明确规定,写了一篇文章登在一家法制专业报纸上。 其实这位律师的忧虑和建议是多余的,我们对于"先人名誉权"保护并不是如他想象的那样"不受限制"。早在1993年,最高法院就已经颁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者名誉(人死后民事权利随之终结,所以死者没有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只要脑筋稍为转个弯就会理解,这既是对诉权主体的规定,又是对诉讼时效的规定。等到"先人"的第三代都死完了,没有人再有权起诉了,法律对他的名誉保护也就结束了。为小德张名誉起诉的是他的养子之子,即养孙,在近亲属范围之内(此案已被驳回)。所以现在在中国大陆,不可能发生台湾20多年前发生的唐朝文学家韩愈第39代孙起诉的那样的"诽韩案"。 我之所以要对这位律师的文章郑重作这样的纠正是要说明,其实我们,包括一些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在内,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家底"恐怕是不甚了了。积20余年的成果,我们现有法律300多部,行政法规800多件,其余较低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多少,未见统计。当然这还只能说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初步框架,所以我们还要继续立法。不时可以看到这样那样的立法建议,大部分是很有道理的。但是确实也有些问题明明有了法,还在媒介上说"无法可依"。有人看见有的地方户外广告很混乱,就说广告管理要立法,他不知道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设立专门《广告法》的国家之一。有人看到许多地方缺水,就说用水要立法,其实我国颁布《水法》已经十几年了。有人感到腐败现象很严重,也说无法可依,要制订反腐败法,其实关于惩治腐败,构成犯罪的,《刑法》里罪名已有十来个之多,不构成犯罪的,例如公款吃喝,中央也三令五申,文件不晓得下了多少,这能怪没有法吗? 这种碰到什么问题不能解决,明明有法还说无法,要立个什么什么法,至少有三个误导性后果:第一,使群众误以为真的是无法可依,就不去掌握有关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二,把一切问题都推诿到法律条文上,而开脱了那些对发生或解决问题负有责任的部门和人士的责任。第三,更主要的是,这会使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简化为只是制订一些条文。社会主义法治既要有法可依,还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某种意义上说,克服有法不依,要比做到有法可依显得更为艰难。既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使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也要解决体制上、观念上的一些问题,而不是廉价的呼吁所能实现的。 《中国青年报》200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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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律师法庭唇枪舌剑和“特许权”保护

魏永征

刘律师本来是三家公司起诉李律师民事欺诈案的代理人,这场官司还没有结果,他却成了李律师的被告。李律师起诉说:刘律师在代理词中使用"连蒙带骗"、"欺世盗名"、"偷天换日"、"偷梁换柱"等人身攻击的语言肆意毁损他的名誉,并散发给记者,在报上广为传播,对自己造成了很大损害。而刘辩称:公开审理的案件把代理词交给记者是正常的,要说人身攻击,你李律师在法庭上也使用了"诽谤"、"伎俩&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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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没有强制力

新闻法讲座之十七一说舆论监督魏永征    舆论监督的效果,是大家关心的一个问题。最近某地检察院提出把法律监督和新闻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对媒介曝光审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问题时,要主动联系、了解情况、及时查办,媒介也可以将发现和掌握的有关线索随时移送检察机关。这当然是一项积极措施。正如有关评论指出:法律监督可以给舆论监督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并制约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能更好地促进法律监督,提高法律监督机关的办事效率,及时有效惩治腐败现象,使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收到良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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