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是一种软监督
如何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是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从理论界到实务界,都就此发表了不少有益的见解。本文旨在说明:舆论监督是一种没有强制力的“软监督”,对于各种具有权力性质的“硬监督”,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
如何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是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从理论界到实务界,都就此发表了不少有益的见解。本文旨在说明:舆论监督是一种没有强制力的“软监督”,对于各种具有权力性质的“硬监督”,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
魏永征
从丁柏铨教授主持南京大学新闻系以来,我几乎每年都要应邀参加他们举办的学术研讨会,也多次与丁教授一起出席另外一些新闻学术研讨会,得以多次聆听他的宏论和充当他的论作的第一读者,对于丁教授治学之勤奋,见解之敏捷,素有仰慕。去年底,新华出版社出版《新闻理论新探》一书,汇集了他近年来理论探索的主要成果,颇可注意。
西安有线电视台去年某晚播出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时插播广告70条,被观众王忠勤推上被告席,最近一审判决电视台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700余元(见本报3月9日)。这一纸判决胜过万言论证,确认大众传播媒介同受众的关系就是一种民事关系,一种服务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一种平等的、自愿的、等价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关系,这种关系已经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大众传媒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如果质量不到位,受众有权请求司法救济。
我们的媒介过去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组织传播载体的性质,习惯于在垂直的上下统属的关系中运作,而对于依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则基本上还是新问题。比如本案被告就只愿接受行政处理而不愿接受法庭裁判。曾经有一家出版社因为图书印刷质量低劣被读者起诉索赔,它拒绝出庭却在开庭时送来了读者索赔的钱款,不过它特地声明这不是赔偿而是对这位读者勘误工作的奖励。不知道是不是它们以为接受上级批评或处分理所当然,而同自己的受众"平起平坐"地打官司就会有失身份。
但是客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不会按照人们主观愿望而改变的。新闻媒介已经定位为大众传播媒介,它同大众(包括受众、作者和报道对象)之间是一种平等关系而不存在任何统属关系,它就要直接面对大众的监督。以往对媒介的监督不是没有,但是一般要通过上级才会发生作用,现在通过行使诉权要求媒介履行责任是一种更为广泛因而也是更为有效的监督。回想新闻诽谤诉讼发生之初新闻界产生那么强烈的思想震荡,多少也是反映了对于新闻媒介同报道对象平等接受裁判的不适应。但是至今即使对新闻官司最有意见的新闻界朋友也不能不承认现在新闻记者们为了避免打官司而以前所未有的认真、细致、谨慎对待自己的文字特别是批评文字,是一件大好事。新闻官司对于失实和其他不规范行文的威慑力超过一打上级指令。同样,为了规范电视广告,几年来广电管理部门下达专门文件至少6个还不包括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文件越多越说明治理之难。现在以本案为起点,谁违规插播、超播广告,谁就会成为自己观众的被告,电视台在安排节目和广告时还会为所欲为吗?我们也可以设想,对于众多作者痛心疾首的乱转载乱摘编问题,对于广告管理部门颇感棘手的虚假广告问题,直至对于屡禁不止的虚假新闻包括虚假的有偿新闻问题,只要有更多的当事人采取依法起诉的手段,媒介的自我审检就一定会大大加强。
本人也是新闻工作者,决无鼓动别人同新闻媒介打官司之意。本文只是提请同行们正视这样一个事实:随着我国法律体系框架的初步建立,新闻媒介已经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地进入了法治环境,例如必须接受民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名誉权法、著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规范的制约。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已是现实环境对于新闻传播事业提出的迫切要求。
刊《检察日报》2000年3月15日
假新闻往往会露出马脚。比如几年前曾经在传媒上流传的某市副市长夫人杀人案,文中绘声绘色地描绘了这位"夫人"同情人幽会和受到宾馆老板凌辱的现场情景,读后马上会产生疑问:作者难道亲眼目睹吗?后来果然查明,某市根本就没有这个副市长夫人,也没有发生这样的杀人案,纯属胡编乱造。
如果这样的稿件送到一位稍有经验的编辑手中,恐怕首先就会从真实性上提出怀疑;更不必说格调、思想倾向等方面的问题了。
这样的稿件会在某些一向比较严肃的报纸上登了出来,逃过了各级审稿的关口,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转载,以为已经先在别的报刊上登了,他们自会负责,就放松甚至放弃了对文稿的审查。
这实在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
每一次转载,都视为一次传播,这是国际新闻传播界的共识和惯例。因为每一次转载,都会增加一批读者,也就是扩大了文章内容的影响,对于读者来说,读的文章是首次发表的还是转载的,并没有任何区别,所以文章内容如果对社会对他人发生损害,转载的报刊与首先发表的报刊所要承担的责任是同等的。在外国,媒介涉及讼案,转载从来也不是可以免除承担法律责任的抗辩理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释也明文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1992年羽毛球教练王文教名誉权案,共有9名被告,6家转载报刊都承担了责任。去年郭小川名誉、肖像案,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有6名被告,包括4家转载报刊。最近一起某农场诉名誉权案,一审被判承担责任的报刊至少有5家之多。
有人说,我们是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转载的,是合法的,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呢?遵守著作权法,同对文稿内容承担政治上法律上的责任,是两回事。著作权法关于报刊之间可以相互转载文章的规定只是对报刊同作者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规范,并不涉及文章内容问题。至于文章的内容,还是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遵照宣传方针、纪律来决定取舍。而且正是因为转载可以不经作者事先许可,不是作者主动送来投稿的,就更加重了报刊独立审查的责任。
一些"信息垃圾"原来只是在"地摊小报"上流传,成不了多少气候(当然也要整治),后来进入"主流媒体",弄得很多人知晓,就是通过转载,所以转载这个关口非把好不可。
任何报刊,对转载文章应当同首次发表的文章作同样严格的审查,不能因为别的报刊已经登过而忘记了自己的责任。
刊《中国青年报》2000年3月8日
新闻法讲座之十四
二说记者的采访权
魏永征
几年前在北京曾经举行过穆青新闻工作50年学术研讨会,表彰这位新闻界前辈的杰出贡献。在会上,另一位新闻界前辈吴冷西作了热情洋溢的讲话,讲了一个故事,就是在“四人帮”肆虐期间,穆青曾经写信给毛主席反映江青飞扬跋扈、拉帮结派等问题,但是不知怎么被江青一伙知道了,于是遭到了更严重的迫害。这件往事使人们对这位老前辈敬仰倍增,也由于它是首次披露引起了强烈的公众兴趣。几天后,一家外地的报纸就以“独家报道”为引题发表该报记者署名的《吴冷西新近首次披露穆青向毛主席告江青始末》,很快被一些文摘报刊摘登。
魏永征
一部成功文艺作品所描述的人物,常常让人不由自主地联想起生活中某一个"他",但若生活中的"他"出来说写的就是他,这就叫做对号入座。
去年岁末,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电视作品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件。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以下简称电视协会)新近制作播出十二集电视连续剧《宦官小章子》,招致了清末大太监小德张两位后人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剧中主人公"小章子"学猫叫、狗叫、逛妓院、娶妻供王公大臣淫乐、逼死妻子、迫害光绪和珍妃…